2007年10月2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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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害赔偿已取得保险公司可不赔
法院:一个损害不能得到双重赔偿
景永利 杨学飞

  只因为被保险人已经从责任人处取得损害赔偿,他再次起诉保险公司欲获得保险理赔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。10月24日,新乡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,维持该院原判决,即判决驳回王庆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0万元的诉讼请求。2004年3月12日,王庆学将其承运的某铜管公司发往珠海的内螺纹铜管20.0209吨向保险公司投保,保额为10万元。
    随后,王庆学雇佣新乡运政车队一辆运输车前往珠海运货。不料,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该车铜管全部报废,共计损失179012.07元。于是,王庆学向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提起诉讼,经区法院和新乡市中院两审判决,判令运政车队赔偿王庆学铜管再加工损失162049.16元,及运费、装卸费损失14224元。
    之后,王庆学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10万元。
    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保险法》第45条的规定,保险事故发生后,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的,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,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已取得的赔偿金额。
    因法院已判令运政车队赔偿其各项损失17万余元,其获得的赔偿中包括铜管再加工损失162049.16元,现王庆学要求保险公司再赔偿其加工费损失,因王庆学获得的赔偿额大于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,根据上述规定,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向王庆学支付赔偿金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(景永利 杨学飞)